释义 |
不建议您卖。离婚时,房产已经判给另一方了,虽然还在你的名下,你处理房产也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您能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买方为善意相对人,那么对方是有权主张您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另外,如果因为您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买方也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一般来说,离婚时,仅就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属于一方所有个人财产,是不需要参与分割的。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当按照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