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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市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于哪年实施
释义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共有六章66条,主要内容及特点有:
    (一)细化征收程序。为规范征收行为,细化了五个征收环节:一是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范围;二是确定评估机构;三是调查登记及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四是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五是作出征收决定。
    (二)明确补偿规定。就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了五方面的制度:一是明确了补偿内容,包括征收补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等;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政策和产权调换房屋优惠政策;三是规范了公房承租人的相关权益保障;四是明确了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和设施设备搬迁补偿的规定;五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保障工作的要求。
    (三)规范评估行为。为确保价值评估质量,优化了评估机构选定流程,明确评估机构工作要求和行为规范,提出了评估机构信用要求,增加了评估争议救济渠道,确保评估机构以第三方身份开展房屋价值评估活动。
    三、重要意义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印发实施,将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有效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通过公开、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从源头防范和化解信访矛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法律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_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拟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项目和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和拟征收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项目涉及多个区县(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指导。
    第十一条 _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资金、房源,合理制定本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_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前应当书面征求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__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除经依法批准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二)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及前两款所列事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通知应当载明暂停的事项和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_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和范围确定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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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