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关系恶化,如何依法解决抚养问题 |
释义 | 婚内夫妻需履行相互扶养义务,可要求支付扶养费。严重情况下,拒绝救治可能涉嫌遗弃罪。夫妻间扶养是相互对等的义务,男女经济地位不平等时需保护女方权益。夫妻享有使用原名、协商子姓、自由参与活动、平等抚育子女、继承遗产、处分共同财产、监护等权利。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相互扶养、共同偿还债务、抚育教育子女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婚内夫妻之间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如一方生病,另一方有能力而拒绝救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触犯刑法,涉嫌遗弃罪。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五)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七)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三)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四)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结语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严重情况可能触犯刑法。夫妻之间还有其他权利义务,如独立使用原名、平等协商子女姓氏、参与自由活动等。在处理夫妻间的纠纷时,可通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夫妻间的关系应平等互惠,特别要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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