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的转让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的转让条件是:1、转让双方能就无记名股票转让达成协商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2、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3、转让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的种类】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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