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强行解散公司? |
释义 | 这段内容介绍了公司的解散问题,特别是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等。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分类,包括一般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和股东请求解散。 法律分析 一、公司是否可以强制解散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若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法院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原因分类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公司的解散问题,其中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提供了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救济措施,但同时也明确了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在提出强制解散公司时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此外,文章还分类讨论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一般解散的原因和强制解散的原因。最后,文章强调了在解散公司前应当尽力协商找到解决困难的方法,并且只有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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