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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人擅自卖了保管的物品
释义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的吗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寄存人能要求赔偿。保管人具有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而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寄存人可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可否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有什么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执行法院对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如何处理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已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无人应买的(被执行人无异议),可以其评估价以物抵债。即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场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亲自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同时,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民法典》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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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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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