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目前我国对于偷渡人员一经发生,采取的方式为进行遣返回国,并没有单独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国家依法确认某非法入境者或非法居留者具有难民身份,它就应该对该难民给予宽容和提供一定的便利,包括不得因该人的非法入境或居留的事实对其加以刑罚或其他处罚,但以该难民毫不迟延地自动向该国有关当局说明其非法入境或拘留的正常理由为限;倘国家不接纳该难民,则应给他一个合理期间和必要便利,以使其获得另一国的入境许可;在该难民于该国取得正常地位或获得另一国入境许可前,不得对其施以不必要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