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调解赔偿流程 |
释义 |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7、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一、交通诉讼时效过了还能起诉吗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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