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货款收不回去,不能将职责全部推卸到业务员身上,业务员对此不承受赔偿职责。业务员销售货物或是催收货款均是代表公司作出的做法,在法律上业务员能够视为公司的一个代表人,其所作出的做法并不代表其个人而是代表公司。其代表做法所得到的利益也是归公司所有,自然在出现呆账坏账的时候也应由公司来承受这个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不列、少列收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除了补缴税款之外,税务机关以未缴纳税款为基础,从滞纳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年化18%)的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