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犯的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吸收犯的违法事实认定也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违法事实后果所认定的处罚标准是不同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形式和条件的那么不能被认定为吸收犯,另外要区别于牵连犯的认定条件。 一、法定一罪和处断的区别? 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区别是前者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后者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一、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例如在某小区内一天实施多次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2、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3、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因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仅以其中一罪定罪。特征:行为人主观系故意;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即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吸收未遂行为或未遂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或较重的预备行为吸收中止行为;主犯行为吸收从犯行为或胁从犯行为),典型例子是人室抢劫时,抢劫行为吸收“入室”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二、法定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包括惯犯和结合犯。1、所谓的惯犯,是指经常性的、习惯性的,以从事某种犯罪为职业,或者作为其生活挥霍的主要来源的犯罪人的类型。我们国家现行的《刑法》中基本上没有惯犯。2、结合犯,就是刑法把两个独立的犯罪,结合为一个新的犯罪。我国《刑法》上没有典型的结合犯。在外国刑法上强盗杀人罪就是结合犯。我国刑罚中有复合的一罪,也就是把一个罪作为另一个罪加重情节的情况。例如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拐卖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但这些情况下都不是成立新的罪名,所以不是典型的结合犯。当然,这两种情况下也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二、刑法中吸收犯是指什么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两种行为之间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它们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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