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可以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吗 |
释义 | 企业可以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吗 企业不能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已经结算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1995年6月20日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指出,一次性结算办法引起了离退休人员的不满,影响了社会安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该通知规定: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必须立即纠正。 一、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怎么办理 退休职工死亡,由家属带着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人事部门代为办理死亡丧葬费以及抚恤金,如果没单位的,直接去社会保险部门去办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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