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那么如果已经怀孕没有告知单位,被单位安排加班导致流产,单位有没有责任呢? 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女职工加班,女职工可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加班,或者超过必要限度,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如果女职工怀孕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加班并且在合理时间范围内,那么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女职工在加班中流产,孕妇加班导致流产二者有没有必然联系,是否属于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构成工伤的条件之一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本案中,由于工作过于劳累而导致的,还是在从事并非孕妇禁忌的工作过程中由于自身身体原因而发生的流产,这有待于进一步的医学鉴定。如果属于前者,这应当构成工伤;如果属于后者,则不构成工伤。笔者认为构成工伤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要看当时在工作过程中腹部有没有受到意外撞击;二是要看工作环境是否有害物质超标;三是单位有没有让其从事孕期妇女不宜从事的工作;四是应当有医学报告证明从事工作和流产之间的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流产后可以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和产假待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