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强制鉴定,如涉嫌强奸罪的;二是遇难者身份无法辨认的;三是认领被拐卖儿童的;四是未婚先育落户,超生落户、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的。亲子鉴定不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鉴定。 一、亲子鉴定条件: 1、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本人对鉴定的意见; 2、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明鉴定理由; 3、被鉴定人年龄在半岁以上; 二、亲子鉴定流程: 1、委托:当事人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法院、法律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直接个人委托司法鉴定。 2、身份证:当事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儿童出生证(或户籍)等身份证及其相互关系证明的原件。 3、缴费抽样:所有按照有关规定缴费的被鉴定人必须亲自到现场由专家抽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