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物拍卖有啥规定?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等规定及法律经验,拍卖中有如下环节及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而这些问题也应当在我们设计协议拍卖法律条款时被重点关注: 1、关于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明确的拍卖委托(包括拍卖费用的承担)。 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 2、关于是否评估,以及由何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及评估费用的承担)的约定。 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 3、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4、关于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 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5、关于竞买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的确定,以及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问题。 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拍卖价款(包括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6、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拍卖周期、拍卖成功后债务人的附随义务等问题。 一、法院拍卖有没有三拍 法院拍卖没有三拍。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执行拍卖是指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财产,在评估机构确定财产价值后,优先以拍卖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以拍卖的价款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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