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释义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是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最大责任就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四条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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