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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构成有哪些
释义
    征地补偿费计入什么科目
    征地补偿费计入什么科目?2月17日,针对“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文件,国土资源部下发公告,将以下行政许可事项计入企业账务主体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一、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建设行政许可事项二、统筹乡镇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公共事业建设建设行政许可事项三、统筹成都市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四、统筹济南市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五、统筹滨州市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单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财政专项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统筹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并按期完成投资建设的,其建设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税前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成本应按项目编号编制并计入当期税前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规定执行。发生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及分立的建设项目,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依据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相关资产和综合效益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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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需要解决以下问题:1.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何实际使用、分配问题,地方政府对土地补偿款使用的监督管理问题。2.责任人的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情况责任人应当清楚不公平的地方责任人是谁。3.其他费用的问题,地方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规划确定本土地征收补偿款在所辖区域内的实际使用、分配情况。未经村委会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实际使用、分配不得变更或者受到损害。4.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情况,地方应当根据征地的目的,规划确定征地补偿款在所辖区域内的实际使用、分配情况。如土地征收及补偿费用发放情况。
    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是直接发放给实际使用征地补偿款的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和安置补助的具体实施人,不得挪作他用。5.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如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承包方无法确定具体征地补偿项目及标准,征地补偿决定书有可能是:保证作出补偿决定各方原承包人或者其他纳入征地补偿项目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不知情或者不认同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地方政府的征地补偿。以上问题解决好才能保证征地补偿款不受损害。6.当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得当,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的当事人无法预知具体征地补偿项目和标准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中心、集体为限即为普遍情况的意思。
    7.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不得要求当事人出示土地权属证明,审查时需提供权属确认证明,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转让合同需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可,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为同一人。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朋友: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的事不要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的镇政府报到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批转、转让和撤销问题的批复》,使用、分配方案在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上报。这就是说一般村委会只负责在政府批准之后报送镇委会进行审核,只要镇委会同意了,那么就认为这项利益是合法的。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就是没有提前公布,没有经过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核,但是没有经过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审核,村委会就没有审批权。根据我所在地区的经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是签委托合同的。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流转是村委会管理。
    村委会不愿意让有关部门管理,可以直接不签合同,签委托合同,然后委托合同满五年就可以自动取消。没有1.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2.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报经镇政府批准。
    有什么问题联系当地村委会,不需要你出任何费用,不管您选择的是协议经营还是非公有化经营。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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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