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向什么部门报告 |
释义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向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食品安全自查包括什么 食品安全自查的内容包括: 1、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污染物质、疫病疫情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添加剂的具体用量; 3、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的要求;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5、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安全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下列情形,食品安全自查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1、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2、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3、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5、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6、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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