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是。带薪 年休假 和 探亲假 都属于国家给在职职工的待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 工资 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 病假 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并没有规定享受探亲假之后就不能享受年休假了,因此,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则不禁止原则,探亲假并不冲抵年休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法律客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