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法有两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法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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