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 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5.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