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50岁女工50岁工作受伤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
释义 |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般而言,女工人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按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以来一直在用工单位工作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51岁女农民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待遇,但不能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应由用工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给予赔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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