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被执行人采取行政拘留 |
释义 | 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被执行人拘留,采取拘留措施的,移送到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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