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
释义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效期内,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如下: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原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综上所述,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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