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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方案最新公布
释义
    从2005年以来,我国职工养老金已经连续上涨了18年,不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经上涨到比较可观的水平。不过,回顾18年来的涨幅,却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一开始养老金上涨时,涨幅高达10%,而最近几年,涨幅却逐年下调,从2018年-2020年的5%,下降到2021年的4.5%,今年再次下降到4%,因此,不少退休人员担心,明年养老金是否还能继续上涨?如果上调,养老金高的退休人员将多涨钱,是真的吗?
    第一,2023年养老金还能上涨吗?首先,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2023年职工养老金大概率会继续上涨,实现19年连涨。主要有三个信号已经释放。
    一是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二是养老基金收支有保障。近日,人社部回应了大家最关切的养老基金收支问题,表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收入4.4万亿元,基金支出4.1万亿元,当期收支总体平衡,略有结余,今年以来,基金仍保持平稳运行态势。同时,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1万亿元,有较强的保障能力。按照养老金调整尽力而为,量入为出的原则,养老金大概率会继续上涨。
    三是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表现情况比较乐观,都处于增长状态。所以种种迹象表明,2023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大概率还会继续调整。
    第二,养老金高的人将多涨钱,是真的吗?这里明确告诉大家,不是真的,养老金高的人不一定多涨钱!养老金调整的多少是因人而异的。主要是因为养老金上涨受到很多因素影响,不是简单以基础养老金乘上涨幅,大多数人所想象的养老金高的人多涨钱,主要是因为他们误以为养老金调整的计算方式是这样的:若总体涨幅为4%,养老金3000元的上涨3000×4=120元,养老金6000元的上涨6000×4%=240元,若这样计算,养老金高的确实能够多涨,调整差距将越来越大。但是,这种计算方式是错误的。
    养老金调整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定额调整是给同一地区的退休人员上涨相同钱数;挂钩调整分别挂钩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体现“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原则;倾斜调整是向高龄老人、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倾斜照顾,额外多涨一笔养老金。因此,退休人员能涨多少养老金,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退休人员所在地区、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年龄等。比如李爷爷上涨了190元,那么可能是由所在地区的定额调整50元,挂钩缴费年限调整50元,挂钩基础养老金调整40元,高龄倾斜调整40元,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调整10元构成的。
    按照政策的延续性,2023年养老金调整时,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三步走的方式仍然会保持不变。假设某地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如下:定额调整40元;挂钩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挂钩基础养老金调整比例1%;高龄倾斜70-80周岁的增加40元,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增加80元。
    养老金高的退休人员不一定多涨钱,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我们具体来看看,并举例验证。
    第一种:养老金高的退休人员多涨钱的情况。
    假设老李基础养老金6280元,缴费年限40年,年龄65岁,上涨的养老金为:定额调整40元,挂钩缴费年限调整40元,挂钩基础养老金调整62.8元,总的上涨了142.8元。
    假设老张基础养老金2800元,缴费年限25年,年龄67岁,上涨的养老金为:定额调整40元,挂钩缴费年限调整25元,挂钩基础养老金调整28元,总的上涨了93元。
    可以看出,养老金高的老李由于挂钩基础养老金调整和挂钩缴费年限均占有优势,加上两人年龄均未达到高龄倾斜条件,所以养老金高的老李比养老金低的老张多涨了49.8元。
    第二种:养老金高的退休人员少涨钱的情况。
    假设老李基础养老金6280元,缴费年限40年,年龄65岁,上涨的养老金为:定额调整40元,挂钩缴费年限调整40元,挂钩基础养老金调整62.8元,总的上涨了142.8元。
    假设张爷爷基础养老金2800元,缴费年限25年,年龄80岁,上涨的养老金为:定额调整40元,挂钩缴费年限调整25元,挂钩基础养老金调整28元,高龄倾斜调整80元,总的上涨了173元。
    可以看出,养老金高的老李由于年龄未满高龄倾斜调整年龄门槛,所以总的比高龄老人张爷爷少涨了30.2元。
    综上所述,2023年养老金大概率会继续上涨,养老金高的人多涨钱,不是真的,主要是因为养老金调整不仅仅和基础养老金有关,还受到退休人员所在地区、缴费年限、年龄等因素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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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