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