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省政府的部门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如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省政府直属机构,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 法律客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