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贷款合同签了,没有拿到钱,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分具体情况看。贷款时双方要签订贷款合同,签完合同就应该放款,本人收到了款,这样合同才成立、才有效。如果没放款,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当然也就没有法律责任的问题。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贷款人和放款人之间签订了贷款合同,但贷来的款,贷款人本人不是实际的使用者,贷款人的朋友或家人是实际使用者,这种情况贷款人即使没有拿到钱,也要付完全的还款责任。 如果到期款还不了,放款人可以对贷款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贷款人偿还贷款,如果贷款人没能偿还,贷款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人可以向实际使用者追偿这笔款项。放款人强行搭售各种保险,是银监会明令禁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