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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记名股票的法律特点
释义
    有下列特定: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确认不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而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
    2.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
    3.转让相对简便。与记名股票相比,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4.安全性较差。因为没有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所以,不记名股票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了股东权利,且无法挂失。
    一、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有什么限制
    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有: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法律强制发起人股票以及法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对于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则授权股份公司自行决定发行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二、股东弃权票问题
    股东弃权票,就是表明当事人对于这个问题不再表明态度,算放弃。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22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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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