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责任的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二、交强险首先要注意些什么? 注意下列问题:1.交强险责任限额问题。事故中有责任的机动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事故中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2.交强险责任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