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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315投诉范围
释义
    12315投诉范围如下:
    1、依法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及上级机关授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2、下列申诉、举报应予以受理如下:
    (1)消费者及团体购买的消费品直接用于生活和团体直接消费的;
    (2)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第九项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
    (3)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4)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民生产资料方面的;
    (5)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违反的;
    (6)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走私贩私行为、商业欺诈行为、非法垄断及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受理的。
    3、下列申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如下:
    (1)超过保修期或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
    (2)达成调解协议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4)消费者个人间私下交易发生纠纷的;
    (5)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自理的除外;
    (6)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选拆卸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7)被投申诉、举报方不明确的;
    (8)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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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