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换发时应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 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