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第一条 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条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 第三条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 第四条 如有日本国臣民及中国人民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时,中国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条 前三条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及课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