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务加入是属于并存的债务,债务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属于并存债务。债务人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