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可以分为四类:有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 1.民事法律行为须含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意思就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须内容表达完整 意思表示表达不完整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须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 仅仅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而未表达于外部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除上述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要物行为还必须交付实物,要式行为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既有相一致的情形,也有不一致的情形。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处于同一个时间点,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即时生效;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并非同一个时间,有三种情形: (1)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须批准、登记生效的,成立后须经过批准、登记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成就,或者所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其成立和生效也并非同一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