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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四种类型
释义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可以分为四类:有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
    1.民事法律行为须含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意思就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须内容表达完整
    意思表示表达不完整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须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
    仅仅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而未表达于外部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除上述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要物行为还必须交付实物,要式行为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既有相一致的情形,也有不一致的情形。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处于同一个时间点,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即时生效;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并非同一个时间,有三种情形:
    (1)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须批准、登记生效的,成立后须经过批准、登记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成就,或者所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其成立和生效也并非同一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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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