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合同是否是书面合同 |
释义 |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保证合同可因下述原因而归于无效 1、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2、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二)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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