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意思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暂时中止履行。要件包括: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 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了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及适用范围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合理的担忧或恐惧,以自卫为目的采取的一种辩护手段。该权利在法律中得到了保障,以确保被告在面临潜在危险或威胁时能够合理地采取行动。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卫、紧急避险、合理防卫等情况。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庭会综合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的担忧和反应,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确保了被告在面临危险时能够依法辩护,维护了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司法体系。 结语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面临对方无法履行时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为自卫而采取的一种辩护手段。该权利的确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确保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益。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公正和合理的法律秩序,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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