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