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在校生作为学生以及劳动者具备双重身份,在校生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在在校大学生因工作遭受伤害时依据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或者补偿时往往得不得支持。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都没有将在校生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只是对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而一般在校生会在社会上进行工作都是作为大学生进行初步的工作实践,其年龄条件是符合规定的。 同时,因为很多在校生以寒暑假时间进行工作,在寒暑假期间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合同时间较短,但也不能因此剥夺在校生按照劳动合同法享受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