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方式及重要性,包括通过邮寄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若退回则保存作为未送达证据,然后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实际且充分履行送达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以满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 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的地址是双方已经确认的联系地址,则即使拒也将视为送达。但如果双方没有指定联系地址,寄件方也不能证明收件地址为收件方的可用地址,拒收后解除通知不能达到寄送的目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交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它的意义在于它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履行送达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两项原则: 一是实际履行。 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环节绝不可忽略。 二是充分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负责、诚信的原则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送达程序及方式足以让一位有正常辨别力、判断力的第三人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劳动者。 同时,鉴于送达属于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达程序的相关证据。 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语 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最佳选择。若邮件退回,人力资源部需保存退回的信件作为未邮寄送达的重要证据。若无此证据,则即使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也无效。在获得未邮寄送达证据后,可采用公告或媒体通知方式。若解除通知书邮寄地址为确认的联系地址,则即使拒收也视为送达。若双方未指定联系地址且寄件方无法证明收件地址有效,拒收后解除通知无法达到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实际履行和充分履行原则,并保留相关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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