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