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条参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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