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定股权转让 |
释义 | 法律分析: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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