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的后遗症怎么赔偿 |
释义 | 工伤后遗症也被认为是工伤,这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如果工伤再次发生,将根据工伤予以申报和处理,社会保障中心将负责赔偿和报销。员工可以向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的后遗症。对工伤进行鉴定后,可以按照鉴定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单位若是投资了工伤保险,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将发放标准工伤保险金。 一、成都市工伤报销流程是什么 1、如果单位为职工交了工伤险:应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程序是: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二、单位工伤保险怎么办理流程 1、在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的时候,赔偿的流程很重要,如果办理不好流程,那么很有可能就不能及时获得赔偿。 (1)首先是工伤保险报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第二是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4)第三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5)是赔偿,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超过一年怎么起诉 工伤超过一年的起诉流程如下: 1、确认自己符合起诉的条件; 2、写好起诉状,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属于工伤的证据、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等材料; 3、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可按照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5、如果构成伤残了,还要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级别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上赔偿项目的计算是有具体标准的。 6、如与单位有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走工伤赔偿道路,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作出后再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级别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 一、工伤鉴定程序为: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工伤鉴定申请材料如下: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事故情况材料; 5、员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总而言之,若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受到伤害,经过认定可以鉴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有可能会超过一年限期的,应该向当地的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也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工伤职工只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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