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19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778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仍为220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20年最低工资时再做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