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证 》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实际交易对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 缴纳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 土地使用权证 》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 手续,支付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