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市办理低保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其次,如何申办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应得收入情况证明及居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居委会接到申请,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后,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发放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衔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复核。上述单位复核后,登记造册,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未设立居委会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发给《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月享受低保金额为:143元×家庭成员数—核定的家庭月实际收入。在办理低保工作过程中,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都须遵守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申请低保和被批准低保的家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下岗职工,特困企业职工申办低保的,可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由所在企业审核、张榜公布后,报市工会。市工会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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