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有权暂停履行合同直到对方提供担保。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促使履行义务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一个有先後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虑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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