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退房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购房者可在以下情况下提出退房要求: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五证不全”、无法办理产权证或延迟办理、延期交房催告后未交房、房屋面积误差超3%、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房屋存在抵押或“一房二卖”。 法律分析 购房者可以下情形发生时提出退房: 1、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2、开发商“五证不全”; 3、无法正常办理或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 4、延期交房催告后仍不交房; 5、房屋面积误差超3%; 6、质量问题影响使用; 7、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或“一房二卖”。 拓展延伸 退房政策有哪些限制? 退房政策通常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规定而有所限制。常见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提前通知:酒店或租赁单位可能要求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退房意图,以便他们能够做好相关准备。2.时间限制:退房时间通常在中午之前,确保足够的时间进行清洁和准备。3.费用扣除:在某些情况下,退房可能会导致部分费用的扣除,如未履行合同约定或损坏财产等。4.预订限制:某些特殊时期或活动期间,可能会有退房预订限制,如不可退订或需支付额外费用。5.合同约定:退房政策也可能受到租赁合同或预订协议的约束,需遵循合同条款。请注意,具体的退房政策可能因不同的酒店、租赁单位或地区而有所不同,建议在预订或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结语 购房者在以下情形下有权提出退房要求: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五证不全、无法正常办理或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延期交房催告后仍不交房、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或一房二卖。退房政策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如提前通知、时间限制、费用扣除、预订限制和合同约定等。具体退房政策可能因不同情况而异,请在预订或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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