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商品房契税 是按成交价格计算。 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 其实商品房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 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 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 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 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 随着 二手房 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 契税 。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 《契税暂行规定》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