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的新证据,主要是原在提交第一次起诉的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与补充,例如:对方重婚、虐待家庭成员或赌博等证据,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应多分得财产、获得抚养权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